10/07/2026

第301條+第122條:解讀新的中美關稅體系

 

中國貨運代理

2026年,中美之間貨物運輸的關稅帳單不再由單一項目構成,而是由多個項目疊加而成:基本關稅稅率、自2018年以來不斷累積的中國專屬301條款附加費,以及最高法院推翻原關稅制度後於2026年2月推出的122條款緊急附加費。進口商再也不能忽視這些附加費的相互作用;這決定了最終成本模式是否真正有效,還是會悄無聲息地蠶食每一批貨物的利潤。

本指南涵蓋了第 301 條款和第 122 條的內容,它們如何疊加適用於中國原產商品,近幾個月來發生了哪些變化,以及隨著第 122 條款附加費預計於 2026 年 7 月 24 日到期,進口商應該預期哪些變化。我們會盡可能將晦澀的法律術語轉化為您在報價中真正可以使用的數字。

快速回顧: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工具

第301條款和第122條款源自美國貿易法的不同部分—這一點對大多數進口商來說至關重要。美國可以援引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在對諸如智慧財產權盜竊或強制技術轉移等不公平貿易行為進行正式調查後,貿易代表可以對特定貿易夥伴徵收關稅。這些關稅沒有內建的有效期限,也沒有法定的稅率上限。這就是為什麼2018年首次對中國徵收的第301條款關稅至今仍然有效的原因。

相較之下,第122條則是一項簡單粗暴且暫時性的工具。它授權總統對幾乎任何國家的進口商品徵收最高15%的緊急進口關稅,但期限最長僅為150天,且僅限於解決特定的國際收支危機。它從來就不是旨在成為永久性關稅制度——它更像是國會寫入法律的壓力閥,用於短期的行政幹預。

之所以這兩項措施現在都如此重要,關鍵在於時機。 2026年2月20日,最高法院裁定政府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徵收的大規模關稅無效後幾個小時,白宮便轉而援引第122條,簽署了一項公告,宣布自2月24日起對幾乎所有進口商品徵收統一關稅。這項稅收並非取代針對中國原產商品的第301條,而是對其進行了補充。

第301條:對原產於中國的商品徵收永久性關稅

對華301條款關稅適用於每年約3700億美元的貿易額,這些關稅分為四份產品清單,於2018年至2019年間分階段累積,並在拜登政府於2024年進行的審查中再次調整。 2024年的加徵關稅針對關鍵領域——電動車、半導體、太陽能電池和某些醫療產品——並分階段實施至2026年1月,因此清單中一些最高稅率的生效時間相對較近。

實際影響是稅率差異很大,取決於您的 HTS 編碼所在的清單。清單 4A 的稅率為 7.5%,涵蓋大多數常規消費品;清單 1 至 3 的商品稅率通常為 25%。策略性商品的稅率要高得多,有些甚至高得令人望而卻步。

產品分類 第 301 條款清單 當前利率
一般消費品(電子產品、家居用品) 列表 4A
工業機械、化學品、特定零件 列表 1–3
半導體 2024評論
太陽能電池 2024評論
電動汽車 2024評論
某些醫療產品(注射器、個人防護裝備) 2024評論 25-100%

某些特定 HTS 編碼仍有一些例外情況,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USTR) 也定期延長這些例外情況的期限——目前的例外清單包含數百個產品編碼,並且許多類別的例外期限已延長至 2026 年底。有時,一些小的例外情況就能大幅降低價格,因此,在認為標價就是最終價格之前,最好先使用您特定的 8 位或 10 位 HTS 編碼在 USTR 例外資料庫中進行查詢。

最高法院二月的裁決並未改變上述任何一點。該裁決涉及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徵收的關稅,而該法屬於完全不同的立法管轄範圍。儘管《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訴訟案結果已出爐,但對中國徵收的301條款關稅仍完全有效。

第 122 條:改變計算方式的暫時附加費

第122條的誕生幾乎純屬偶然,至少在其規劃階段是如此。最高法院在「學習資源公司訴川普案」中裁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並未授權總統徵收關稅後,川普政府面臨​​關稅收入和權力的驟然損失,急需一種替代方案。當時最快捷的工具便是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因為它賦予總統在宣布國際收支危機時無需調查、無需等待的獨立權力。

美國政府聲稱,每年近1.2兆美元的貨物貿易逆差以及顯著的國際投資淨負頭寸是宣布徵收附加稅的原因。該附加稅於2026年2月24日生效,稅率為10%,按從價徵收,適用範圍廣泛,涵蓋多個國家和產品類別。但對已在途貨物、某些農產品和宗教用品、符合美墨加協定(USMCA)規定的加拿大和墨西哥貨物以及公告附件中列出的其他少數例外情況予以豁免。

第122條與其他所有現行關稅工具的不同之處在於其內建的期限。該條款規定,除非國會延長期限,否則此類附加稅的期限為150天,而目前尚無任何相關立法正在審議中。這意味著該條款的最終期限為2026年7月24日——在過去幾個月發布的幾乎所有貿易警告中,這一日期都已到期,因為在瞬息萬變的關稅環境中,它是為數不多的真正固定的日期之一。

自2月以來,這場法律糾紛遠未結束。 2026年5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一個意見分歧的合議庭裁定,總統的公告超越了其法定權限,因為它沒有具體說明第122條明確要求的國際收支逆差類型。該裁決允許發布永久禁令,但僅適用於提起訴訟的三名原告,而非所有進口商。司法部提起上訴,2026年6月11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發布了暫緩執行下級法院禁令的命令,這意味著在上訴期間,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繼續向所有人(包括原告)收取10%的費用。

對大多數進口商而言,數月的訴訟最終結果實際上並無太大改變:邊境仍會繼續徵收附加費,最佳做法是繼續繳納,並保留在法院最終判決相反的情況下獲得退款的權利。此外,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CBP) 的 CAPE 系統已於 2026 年 4 月開始透過 ACE 入口網站接受電子退款申請。在更早的、範圍更廣的 IEEPA 期間(2025 年 4 月至 2026 年 2 月)繳納關稅的進口商有權獲得 IEEPA 部分規定的退款。

層層疊加:中國原產貨物的實際收益

對來自中國的商品徵收的關稅是累積的,並非簡單的百分比。準確的到岸成本估算通常以您商品編碼對應的最惠國關稅稅率為基礎,加上適用的301條款稅率,再加上商品不屬於免稅範圍時適用的122條款稅率,如果您的產品屬於鋼鐵、鋁、銅或汽車類商品,則在此基礎上還要加上232條款稅率。並非所有情況下232條款稅率都與122條款稅率疊加,因此具體的稅率組合取決於與您商品編碼相關的法律註釋。在這個環節,即使是微小的分類錯誤都可能導致整批貨物損失數千美元。

<span class="notranslate">EventXtra 6大解決方案</span> 最惠國待遇基礎 第301 第122 有效總計
服裝,HTS 6109.10.00 7.5%(列表 4A) 〜34%
一般消費性電子產品 0% 7.5%(列表 4A) 〜17.5%
工業部件,列表 1–3 2-5% 〜37–40%
鋼鐵製品(第 232 條適用) 0-5% 10% + 25% (232) 60%+
太陽能電池 0-1.5% 〜60%

值得停下來思考一下,這比2026年上半年的情況好得多。在最高法院下令之前,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對中國商品徵收的對等關稅已將某些商品的實際稅率提高到145%。根據法律規定,第122條規定的稅率上限為15%(目前為10%),因此,大多數原產於中國的商品的實際稅率上限已降至35%至45%之間(非策略性出口),這是一個相當大的降幅,但仍處於歷史高點。

為了更直觀地說明消費者面臨的實際成本:一件價值 200 美元的服裝,如果按照之前的最低限額規定免稅,現在如果將最惠國待遇、第 301 條款和第 122 條款的稅費加在一起,可能需要繳納大約 68 到 75 美元的綜合稅費,這還不包括報稅費用。許多跨境供應商正在放棄逐件郵寄的方式,轉而採用批量預清關和倉儲配送模式,因為規模化經營更容易承擔正式入境的固定成本。

7月24日懸崖事件及後續發展

所有相關公告都給出了相同的日期。除非國會採取行動,否則第122條附加稅將於美國東部時間2026年7月24日凌晨12:01自動失效。該附加稅生效150天后,即2026年7月24日。政府無法自行延長該附加稅,儘管國會已提出一項名為《收回貿易權力法案》的議案,但其目的恰恰相反——旨在削減而非延長總統的關稅授權。

政府不會讓這筆稅收白白流失。 2026年3月11日和12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啟動了兩項新的301條款調查:一項針對包括中國在內的16個經濟體的結構性製造業產能過剩問題,另一項針對美國60個主要貿易夥伴的強迫勞動執法策略。這兩項調查都加快了步伐,尤其是在122條款失效之前,以便盡快制定新的關稅方案。 USTR宣布完成這些調查的最後期限是2026年7月20日,即122條款失效前四天。目前擺在桌面上的方案將對數十個國家徵收約10%至12.5%的301條款關稅。

這項替代方案對中國的影響遠小於對其他國家的影響,原因在於中國擁有自身專屬的301條款框架,不受此調整的影響。如果新的強迫勞動或產能過剩301條款關稅最終確定,這些稅率可能會疊加在現有的針對中國原產商品的清單1至4A關稅之上——儘管截至本文撰寫之時,具體的疊加規則尚未最終確定,而且與現行的中國301條款關稅不同,新的強迫勞動301條款關稅預計不會疊加在232條款關稅之上。

同時,第232條規定,藥品、活性藥物成分和醫療器材將各自獨立運作,對專利藥品徵收100%的關稅,大型公司將於2026年7月31日開始執行,小型企業則將於9月29日開始執行。與第122條不同,第232條沒有法定稅率上限,也沒有內建的有效期限──正因如此,政府才不斷將其視為一項持久有效的長期工具。

最高法院在六月中旬關閉了一扇多年來一直敞開的大門:2026 年 6 月 15 日,最高法院拒絕審理針對中國商品的 301 條款清單 3 和 4A 的長期法律挑戰,實際上結束了這場訴訟,並確認無論 122 條款的訴訟如何發展,這些關稅都將繼續存在。

這對您的採購和運輸策略意味著什麼

但這一切都無法改變根本的商業現實:中國仍然是銷往美國市場的大部分商品的主要生產基地,而將整個供應鏈遷回中國既不快速也不便宜。對大多數進口商而言,最現實的做法是更巧妙地進行商品分類、選擇合適的交貨時間和優化物流結構,而不是試圖完全規避關稅。

正確進行協調制度(HTS)分類至關重要,但時間緊迫時也最容易出錯。僅僅一個子目分類錯誤,就可能導致產品被徵收7.5%的301條款附加費,而非25%。結合保稅倉庫或自由貿易區等手段,進口商可以在產品實際進入美國市場之前避免繳納關稅。當貨物的綜合關稅稅率可能超過申報價值的三分之一時,這對現金流至關重要。

今年,這也成為在7月24日等法定截止日期前辦理貨物入境手續的有效手段。在第122條附加費到期前通過正式入境手續清關的貨物,將按入境時生效的稅率繳納關稅;而滯留後再入境的貨物,則可能適用完全不同的、尚未明確的後續稅率制度。此類時間安排決策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貨運合作夥伴是否足夠了解海運時間表和監管日程,能夠從法院規定的截止日期倒推規劃。

這正是擁有深厚中美貿易經驗的物流合作夥伴發揮作用的地方。自2010年以來,深圳市拓威航運有限公司一直是專業的跨國電商物流解決方案供應商。其創始團隊在國際物流和清關領域擁有超過15年的經驗,尤其擅長中美走廊──這條貿易通道正是《貿易法》第301條和第122條衝突最直接的領域。

Topway Shipping的服務涵蓋整個物流鏈,從離開中國的首段運輸,到美國的離岸倉儲,再到清關處理,直至最終送達終端客戶。鑑於當前的關稅環境,對於那些正在考慮從包裹郵寄模式轉向大宗預清關倉儲配送模式的進口商而言,這種端到端的服務可以大大減輕進口商的協調負擔。此外,該公司還提供從中國到全球主要港口的靈活整箱和拼箱海運服務,使托運人能夠在關稅法規變化時靈活調整運力,而無需每次都簽訂新的貨運合約。

越來越多的進口商意識到,與其從報關行的發票上得知稅率變化,不如找一個每天跟踪這些監管變化的合作夥伴,這已成為那些能夠保障自身利潤的進口商與那些吞下不必要支出的進口商之間的區別之一。

關於微量貨物和小包裹運輸的說明

一項變化雖然不如關稅稅率那樣引人注目,但其對跨境電商的影響可能遠超任何單一百分比,那就是來自中國的低價值貨物免稅待遇的終結。多年來,最低限額免稅政策允許價格低於 800 美元的貨物免稅進入美國,使直銷平台能夠以合理的成本直接從中國倉庫發貨。然而,過去兩年,這項免稅政策已逐步收緊,對原產於中國的商品徵收更高的稅費,即使是以前免稅的貨物,現在也需要繳納全額稅款。

這意味著許多以包裹郵寄為核心商業模式的商家,如今不得不從頭開始重新計算成本。過去50美元的商品免稅入境時行之有效的模式,如今卻不再適用,因為同樣的商品現在需要繳納最惠國待遇、301條款和122條款的綜合稅率,稅率可能在20%到40%之間,具體取決於HS編碼。這正是大宗貨物拼箱和透過保稅倉庫進行官方入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具吸引力的關鍵原因之一,即使對於那些完全避免正式報關手續繁瑣的賣家而言也是如此。

結語

2026 年中美中關稅情勢遠比一年前複雜得多,但並非不可預測。第 301 條是針對中國的特定關稅的核心,是近十年調查和審查的成果,無論法院對其他事項作出何種裁決,它都不會被廢除。第 122 條則是變數,它是一項臨時措施,目前正面臨法律挑戰,其法定到期日為 2026 年 7 月 24 日,而基於第 301 條的替代方案已在製定中。對於任何在中美之間運輸貨物的企業而言,無論選擇哪種方案,實際操作都是一樣的:準確分類貨物,對整個關稅體系進行建模(而非僅採用單一稅率),密切關注 7 月 24 日的最後期限,並與物流合作夥伴合作,以便在規則不斷變化時調整路線和入境時間。關稅體系在趨於穩定之前不會變得簡單,但只要找到合適的貨運和報關合作夥伴,就不會難以應付。

常見問題

問:第 122 條是否取代了對中國商品徵收的第 301 條關稅?

答:零。對於原產於中國的商品,這兩項稅費疊加徵收。第301條款是針對中國的永久性關稅制度;第122條款是適用於大多數貿易夥伴的臨時性、廣泛性附加稅。來自中國的貨物可能同時適用這兩項稅費。

Q:第 122 條附加費何時到期?

答:根據法律規定,該協議將於2026年7月24日凌晨12:01(美國東部時間)到期,即自2026年2月24日生效之日起150天后到期,除非國會批准延長該協議的立法,但目前預計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問:儘管法院已裁定禁止徵收 10% 的第 122 條附加費,但該附加費是否仍在徵收?

A:是的。 2026年5月,國際貿易法院裁定該稅項非法,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6月推遲了該裁決,等待政府的上訴,在此期間,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繼續向所有進口商徵收附加費。

問:第 122 條失效後,由什麼條款取代?

答: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已提議對數十個國家加徵約 10% 至 12.5% 的 301 條款關稅,以取代現行關稅,此舉是基於對強迫勞動和製造業產能過剩問題的持續調查,目標是在 7 月 24 日到期前不久完成。

Q:我可以退還已支付的關稅嗎?

答:在2025年4月至2026年2月期間,根據先前的IEEPA關稅制度繳納關稅的進口商可以透過CBP的ACE入口網站申請退稅。第301條規定的關稅不可退還,而第122條規定的退款是否可獲得,仍取決於現行法院上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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