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8/2026

為什麼「越南組裝」已經不足以證明中國原產商品的合法性

 

 

中國貨運代理

在過去十年的大部分時間裡,許多進口商將貨物經由越南轉運視為低風險的方式,以減輕301條款對中國商品徵收的關稅衝擊。他們在深圳裝貨,在海防卸貨,貼上新標籤,然後就讓它以「越南製造」產品的身份運往洛杉磯。這種捷徑曾經非常有效,甚至催生了圍繞它發展起來的微型產業——輕型組裝車間、重新包裝倉庫以及默默從事「過境單證」業務的貨運代理。

那個時代即將結束。過去18個月裡,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一直在建構一套專門針對經越南轉運貨物的執法機制,對何為真正的越南原產地的法律標準也大幅收緊。 2021年可能順利通過的原產地聲明,如今卻可能面臨高達40%的罰款、貨物被扣押,甚至被移交至詐欺調查機構。本文將詳細說明這些變化,解釋為何「越南組裝」不再符合美國的原產地規則,以及貨運代理、工廠和進口商在下一個貨櫃離港前需要做好哪些準備。

一條曾經有效但後來失效的捷徑

轉運背後的邏輯並不複雜。根據產品類別不同,對中國原產商品徵收的301條款關稅稅率在7.5%到25%之間,而後來的措施又大幅提高了部分商品的實際稅率。相較之下,越南享有相對優惠的待遇,並被公認為預設的「中國+1」製造基地。中國出口商及其貿易夥伴注意到了這一差距,並在相當一部分情況下,決定透過轉移生產文件而不是將實際生產轉移到越南來彌合這一差距。

根據華盛頓和河內於2025年7月達成的框架協議,原產於越南的普通商品被徵收約20%的關稅,而那些被認定為經越南轉運以規避中國特定關稅的商品則被徵收更高的稅率——據報道約為40%,且沒有任何減免或豁免的可能。這項懲罰性關稅被正式列入協調制度稅號9903.02.01,並在2026年2月經歷了一次重大的法律變革後得以保留。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在「學習資源公司訴川普案」(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的裁決中,將許多此類關稅的法律依據從《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轉移到了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但這項懲罰性關稅本身並未因此消失,而只是在新法依據下重新生效。

實際效果是,轉運溢價不再是隱藏在海關公告中的理論風險,而是一項積極且資金充足的執法重點。越南自身的出口量使其成為顯而易見的監管目標:光是2026年上半年,越南對美國的出口額就達到了約86.4億美元,幾乎佔該國商品出口總額的三分之一。當一條貿易通道如此快速成長時,兩國政府都有強烈的動機去仔細審查實際通過該通道的貨物。

「實質轉變」的真正意義

區分真正的越南產品和貼牌中國產品的法律標準稱為“實質改變”,其定義見於美國聯邦法規19 CFR § 134.1(b)。簡而言之,只有當產品在越南的製造過程足以使其名稱、特性或用途與組成它的組件相比發生顯著變化時,該產品才能被認定為原產於越南。即使組裝過程耗費了大量人工,僅是將原本已具備完整功能的組件進行最終組裝,也無法滿足這項標準。

很多供應鏈計畫正是在這裡悄悄瓦解。一台筆記型電腦,其主機板、顯示面板、電池組和機身都是從中國以成品子組件的形式運抵越南,然後在越南工廠進行簡單的組裝和包裝,從關稅角度來看,它仍然被認定為中國製造——組裝步驟並沒有改變其本質特徵。相較之下,如果原料晶圓在越南境內被加工成功能性半導體晶片,情況則截然不同。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近期關於晶片原產地的裁決強調,決定晶片原產地的關鍵在於前端製造,即晶片具備功能性的過程,而後端封裝和測試則無關緊要。換句話說,分界線並非在於最後一個包裝盒被封上的地點,而是在於產品本質特徵真正形成的地方。

這條線通常落在哪裡

原產地認定是逐一產品進行的,同樣的原則在不同產業中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下表概述了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CBP) 和貿易顧問通常如何區分符合條件的製造和不合格的組裝,涵蓋幾種常見的運輸類別。

產品分類 通常不足(仍源自中國) 通常符合條件(越南裔)
電子產品/消費性設備 將中國製造的成品子組件(電路板、顯示器、電池、外殼)組裝在一起 在越南進行板級製造、晶片封裝或從原料開始的完整PCB組裝
家具 用螺絲和支架固定預先切割、預先加工的中國產板材 在越南對原木或半成品木材/材料進行切割、成型、精加工和連接。
服裝/紡織品 將裁剪好的中式布料縫製成一件衣服 在越南,紗線或纖維被用於織物成型(編織/針織)和裁剪。
金屬製品/五金 對中國鍛造零件進行重新包裝或輕度精加工 在越南,對原料進行鍛造、鑄造或機械加工。

這些例子都不是絕對的法律規則——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評估,裁決可能取決於諸如某個子部件的功能是由哪個國家提供的等具體細節。但上述模式具有足夠的普遍適用性,因此在製定採購計劃之前,可以作為有用的參考。

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如何實際調查這些指控

執法力度已遠超簡單的案頭審計。過去幾個月,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的執法人員對在越南運營的與中國有關的工廠進行了突擊檢查,審查了增值率、物料清單,並將知識產權和設備記錄與工廠聲稱的生產內容進行交叉核對。該機構還大力運用了《執法與保護法案》(EAPA)的程序,該法案允許其調查並處理逃稅指控。據報道,CBP已查獲數億美元的未繳關稅,這些關稅與原產地虛假申報有關。

一家工廠在2023年或2024年輕鬆通過合規檢查,並不代表它今天就能通過相同的審查。調查人員越來越關注公司出貨歷史中的HS編碼模式、工廠現場檢查結果,以及工廠聲稱的產量是否與其設備和勞動力規模相符。一些備受矚目的查獲案例——包括一起涉及約50,000萬雙假冒商品的廣為人知的案件——向公眾表明,該機構打算持續施壓,而不是將其視為一場臨時行動。

此外,還有一個結構性難題,使得執法更難預測:諸如RCEP和升級後的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等區域貿易框架允許在產品中添加相當比例的中國原產成分,而不會因此喪失其區域原產地優惠地位。這意味著,根據RCEP規則,一批貨物在亞洲內部貿易中完全合法,但可能無法通過更嚴格的美國實質改變檢驗。出口商如果認為一種原產地認定就能自動滿足所有司法管轄區的要求,那就大錯特錯了。

犯下這個錯誤會付出怎樣的代價

原產地申報失敗造成的經濟損失並非僅限於單筆進口貨物的額外稅目。它會以多種方式疊加,令許多進口商措手不及,尤其因為根據協調制度9903.02.01條規定,轉運罰款高達40%,且該罰款是在標準稅率之上徵收的,一旦評估完畢,便沒有任何減免或豁免的選項。

後果 它通常包含哪些內容 大致財務影響
轉運罰款 根據 HTS 9903.02.01 條款,在基本關稅稅率上加徵 40% 的附加關稅 加上基本關稅後,可能超過貨物的價值。
追溯性重新評估 CBP將同一進口商/工廠之前的貨物以較高的第301條稅率重新歸類。 可能涉及多個條目的多年追溯性工作
扣押和沒收 因調查而被扣押或沒收的貨物 貨物總價值加上倉儲費、滯期費及法律費用
EAPA/詐欺舉報 正式調查,可能移交司法部。 法律辯護費用、聲譽損害、喪失進口商登記資格

除了金錢損失之外,還有一種許多公司低估的、影響較小的成本:一旦工廠或進口商被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列入原產地調查名單,即使最初的案件已經結案,與該名稱相關的每一批未來貨物都會受到額外的審查。這種聲譽影響的持續時間可能遠遠超過調查本身。

真正經得起考驗的文檔

透過原產地審計的公司與未能通過的公司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文件質量,特別是這些文件是否在貨物發貨前就已存在,而不是事後為了佐證已提出的索賠而拼湊而成。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的調查人員受過專門訓練,能夠識別出那些看似事後產生的單據——例如,本應獨立的發票格式統一、缺少修訂歷史記錄,或者生產記錄與工廠的實際設備清單不符。

一份有效的申請文件通常需要一份逐國列出的物料清單,詳細記錄每一種重要原材料的來源;一份在越南實際發生的生產流程的詳細描述;以及能夠證明所聲稱的加工過程在該工廠實際可行的證據,例如照片、生產日誌和機器產能記錄。如果產品處於灰色地帶,那麼在發貨前向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CBP) 提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申請,通常比事後進行《出口管制法》(EAPA) 調查更為經濟。

在貨運計劃階段而非清關階段考慮這個問題也很有幫助。一旦貨物滯留在港口,而原產地問題仍未解決,那麼解決問題的方案既昂貴又耗時。在確定貨源的同時(而不是之後)建立原產地文件,是順利入境和被扣留六個月之間的關鍵區別。

建構經得起檢討的供應鏈

這並不意味著越南採購策略就此終結——越南的真正製造業投資仍在持續成長,許多工廠正在進行真正意義上的大規模生產,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改變的是,模糊的空間已基本消失。進口商需要一個物流合作夥伴,該合作夥伴不僅要了解運輸貨物和維護貨物原產地之間的區別,還要能夠幫助建立符合海關要求的實體供應鏈,並產生海關真正需要的紙本記錄。

拓威航運正是在這領域深耕細作。拓威航運總部位於深圳,自2010年起運營,是一家跨境電商物流服務商。其創始團隊擁有超過15年的國際物流和清關經驗,尤其在中美運輸方面擁有深厚的專業知識。這種優勢——身處原產地審查最嚴格的貿易通道——至關重要。對於需要合作夥伴在貨櫃預訂前就識別原產地風險的托運人來說,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托運人無需等到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提出質疑後才能採取行動。

Topway的服務涵蓋整個物流鏈:從中國工廠的首程運輸、海外倉儲、清關到最終送達終端客戶。對於正在重組採購佈局的企業而言——無論是整合貨運、將生產分散到多個工廠,還是僅需要更清晰的中國首程貨物運輸單據——由單一合作夥伴全程管理整個物流鏈,都能減少交接環節,從而降低記錄丟失或不一致的風險。 Topway也提供從中國到全球主要港口的靈活整箱(FCL)和拼箱(LCL)海運服務,使進口商能夠根據採購策略的調整靈活調整貨運規模,而無需受限於最低貨櫃裝載量,從而能夠更有效率地找到合規的運輸方案。

實際價值不僅在於加快貨物運輸速度,更在於擁有一個能夠幫助建立貨運層面完整紙質記錄(包括一致的訂艙記錄、倉儲文件和報關文件)的貨運代理,以便在原產地聲明受到質疑時提供支持,而不是讓進口商在調查的壓力下重新構建這些記錄。

接下來是什麼

此處的監管環境仍在不斷變化,任何從事該行業的人都應該做好應對持續變化的準備,而不是依賴一成不變的規則。 2026年2月,法律授權移交給了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該條款附帶日落條款,預計將於2026年7月左右到期。一旦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完成待決的第301條款調查,預計將有進一步的變更。此外,華盛頓和河內之間持續到2026年中期的貿易談判主要集中在收緊原產地規則、協調出口管制以及彌合非關稅漏洞上,正是這些漏洞使得轉運成為可能。同時,一些外交訊號——例如越南於2026年2月從美國出口管制名單中移除——顯示兩國關係正朝著正常化方向發展。

貿易合規圈內也有傳言稱,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可能會出台更加嚴格的原產地規則,專門針對東南亞工廠的所有權結構——這意味著工廠的原產地認定最終可能不僅取決於工廠內部的生產活動,還取決於誰擁有和控制運營該工廠的實體。目前一切尚未定論,但發展方向是一致的:比兩年前更加嚴格,需要更多文件,需要更多核實,對模糊不清的情況容忍度更低。

對於貨運代理、工廠和進口商而言,無論當月具體實施的是哪項規定,實際的結論都是一樣的:首先將每一批貼有越南標籤且含有中國原產原材料的貨物視為合規問題,其次才是物流問題;在貨物運輸之前而不是之後建立原產地文件;並與對中越美通道有足夠了解的合作夥伴合作,以便在問題上解決問題並解決問題。

結語

過去,「越南組裝」足以享受更優惠的關稅稅率。如今,這種做法已不再奏效。組裝與真正製造之間的界限,恰恰成為美國海關目前透過工廠突擊檢查、EAPA調查以及高達40%且無任何減免措施的罰款來嚴格執行的界定標準。那些能夠繼續順暢地通過這條通道運輸貨物的公司,會將原產地合規視為供應鏈設計問題——在關鍵環節採購原材料而非成品組件,實時記錄生產過程,並與了解中越美通道運輸和海關運作的物流供應商合作。相關規則將在2026年及以後不斷演變,但其基本原則不太可能改變:原產地必須在工廠生產環節中得到保障,而不是寫在運輸標籤上。

常見問題

Q:僅僅將最終組裝環節轉移到越南,是否就能使產品在美國關稅方面被認定為越南原產?

答:單憑這一點是不夠的。根據美國聯邦法規19 CFR § 134.1(b)的規定,產品必須在越南經歷實質改變-例如,以新的名稱、特性或用途出現。僅僅組裝中國製造的成品零件通常被視為不符合要求。

問:如果發現貨物經由越南轉運,處罰有多重?

答:根據 HTS 9903.02.01,被認定為轉運貨物的,將面臨 40% 的罰款,該罰款是在標準關稅稅率的基礎上徵收的,在現行框架下沒有任何減免或豁免。

Q:根據RCEP協議,一件產品是否可以合法地原產於越南,但仍無法通過美國原產地測試?

答:是的。 RCEP和中國-東協規則允許產品含有大量中國成分,同時仍給予區域優惠原產地待遇,但美國的實質改變標準更為嚴格,因此一個產品可能通過其中一項測試,卻未能通過另一項測試。

Q:在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CBP) 的原產地調查中,哪些文件能夠真正保護進口商的權益?

答:一份按國家/地區劃分的物料清單、詳細的製造過程記錄以及實物證據(照片、生產日誌、產能記錄)——這些文件是在發貨前創建的,而不是在發貨後為了支持已提出的索賠而編制的。

Q:貨運代理如何幫助降低轉運風險?

答:像 Topway Shipping 這樣擁有豐富中美運輸經驗的貨運代理,可以從一開始就幫助構建第一段運輸、倉儲和報關單據,以便文件記錄能夠支持原產地聲明,而不是在清關時引起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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